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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九流之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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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对欧洲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儒家学说推动了欧洲近代启蒙运动,以伏尔泰、狄德罗、卢梭、洛克、休谟、魁奈、霍尔巴赫、莱布尼茨等人为代表的西方近代启蒙先驱吸取孔孟学说,打破欧洲封建世袭和神学统治,催生发展了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人权观、博爱观、理性观、无神论观等现代观念,促进了人文、政治、经济、社会乃至科学等方面学说的发展。[1]。

    对现代教育的影响

    孔子门下弟子三千,因而总结出很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比如“温故而知新”、“三人行必有我师”、“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等。孔子更被后世尊称为“万世师表”,台湾将“孔圣诞”定为“教师节”。“崇文”、注重教育是儒家思想也是华人的基本价值观之一。

    [编辑本段]儒家思想鉴借

    如儒家的刚健有为精神,来激励自己发愤图强;鉴借儒家的公忠为国精神,来培育自已的爱国情怀;鉴借儒家的”以义制利”精神,来启示自已正确对待物质利益,鉴借儒家的仁爱精神,来培育自己热爱人民的高尚情操;鉴借儒家的气节观念,来培育自己的自尊、自强的独立人格等等等等。

    [编辑本段]儒学词汇的相关解释

    (1)正名

    含义:客观存在的种种事物应当与他们名字的本来含义一致起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社会关系中,每一个名字包含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为了使事物做到与他们名字的含义,即其理想的本质相一致,就应当努力完成责任与义务。一个国君的本质就是一个理想国君应有的品质,“为君之道”。若一个君王按照为君之道行事,他就不仅有君的“名”(名分),也有君的“实”(实质),成为名实一致。

    (2)义

    含义:义者宜也。是一个事物应有的样子,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律。社会的每个成员必须做某些事情,这些事情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一个人遵行某些道德,是为了不属于道德的其他考虑,即便他所做的客观上符合道德的要求,也依然是不义。儒家强调“义利之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3)仁

    含义:“义”是一种观念形式的规范,一个人在社会里行事为人,有他应该遵行的义务和应该做的事情。而这些义务的本质便是“爱人”,即“仁”。一个人必须要有仁爱之心,才能完成其社会责任和义务。具体有如下几点:

    1、一种推广程序:一个人一定要与父母兄弟有亲情,在亲情的基础上发扬光大,辐射到他人身上。

    2、一种政治理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步一步向外辐射。

    3、一种心理原则:将人的感情心理消融在人与人的世间关系中,建立了一种现实的伦理,心理的模式。

    4、一种人道主义精神:对个体提出了社会性的义务与要求,把人与人的关系和社会交往作为人的本质和仁的重要标准。

    5、具有主观能动性、实践性和独立性。

    (4)礼

    含义:原指古人祭祀的仪式,表现了对上天和祖宗的尊敬,也体现了人间的等级和尊卑。孔子将“礼”从宗教范畴推广到人间成为人文世界的行为规范。他不仅是等级社会的外在形式,而且与人的内在理性―――仁结合在一起,使“礼”的实践成为人的内发行为,达到自我控制的地步。“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5)忠恕之道

    含义:仁的实践包含为人着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之所欲,亦施于人”尽己为人谓之忠。其另一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谓之恕。忠恕之道是把仁付诸实践的途径,即“仁之方”。以自己作为尺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来衡量别人和自己。

    (6)知命

    含义:儒家从“义”的理论推导出“为而无所求”的理论。每个人做事情,并不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一个人做所当做的事情,其价值就在“做”之中,遵行了自己的义务,在道德上已经完成,而不在于达到外在的什么结果。“命”乃“天命”或“天意”,我们从事各种活动,其外表成功,都有赖于各种外部条件的配合,完全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因此,竭尽己力,成败在所不计。这就是“知命”的人生态度。“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这样,就能保持快乐。“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编辑本段]儒家大事之汉武帝独尊儒术

    在汉武帝之前,秦朝是以法家思想为政权的统治思想。秦始皇焚书坑儒后,加之汉字尚处于雏形,不具备准确表达的功能,正统的儒家思想已基本消失。在汉初,当时的主流思想是道家思想,所谓黄老道行无为之治。

    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强调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哲学根本,杜绝其他思想体系的根本。鉴于秦朝苛政的覆灭,统治阶层意识到仁政对于维持王朝稳定统治的必要性,汉武帝采纳了他的主张。从此儒学成为正统思想,研究四书五经的经学也成为了显学。此时,孔子已死三百馀年。汉代的入学已不同于先秦儒学。它是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而形成的新思想体系,有利于君王统治的部分加以发展,行成了新儒术,作为独尊儒术的基础学说。在汉朝的儒家思想普及过程中,很多社会问题得到解决。儒家思想倾向于施用仁政管理国家,政治家们以此为根据,限制土地过分集中,建立完善的道德体系。提出了包括“限民名田,以澹(瞻)不足”,“三纲五常”等政策。

    对此问题,一些学者也有不同看法。如历史学家黄现[说到:“……儒学独尊之原因,在客观条件上是由于汉至武帝,六十余年间,社会经济已呈繁荣;帝王集权亦经树立;学术思想自然趋于统一。盖诸家学说皆与帝王集权冲突,如墨家主平等,道家主放任,等等,皆不利于帝王集权。儒家与民言服从,与君言仁政,正合帝王专制之治。加之,儒家学说范围极广,言训诂注疏校勘典章制,甚至阴阳五行等,皆可附从,故得信仰者众。为此,武帝乃行董仲舒之议,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儒学遂取得独尊地位。于是,五经博士(见前引《儒林传?序》)弟子以及用儒生,行夏时即于此时开始。博士儒学参与实际政治,已非文景时具官待闲。当时儒家之政治哲学是大一统、尊王及绝对王权三大理论。三大理论之根据皆以春秋“春王正月”为出发点。关于大一统之思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有云:“元年,春,王正月。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董仲舒《春秋繁露》七卷第二十三,述之尤详:“春秋曰王正月,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以谓之王正月,曰:‘王者,必受命而后王,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礼乐,一统于天下……通以己受之于天也,王受命而王,制此月以应变,故作科以奉天地,故谓之王正月也。”’孔子是“信而好古,述而不作”。其门徒亦抱“是古非今”之态度。汉儒变而改制,直欲改秦制,而法周道,顾其所谓改制,系托古行己意,与周制不同。即如大一统之政治哲学,便是显著之例。所谓大一统,依董仲舒解释“一统乎天子”,即帝王集权之义。帝王集权的内涵,第一,须抑制诸侯,依《春秋公羊传》:1。诸侯不得专封,诸侯不得专地,3。诸侯不得专讨。实则周代诸侯,专封、专地、专讨,比比皆是。第二,须抑制大夫,1。大夫不得世袭,2。大夫不得专执,大夫不得专废置君。然观周代大夫,正与此相反。尊王之说,为汉儒尊崇天子积极表示。亦与周代“天下宗周”不同,周代天子与诸侯,不过国与国之关系,天子特为名分上之共主。而汉儒依托春秋,特立“王者无外”之最高原则。其实春秋是“王者有外”,《春秋公羊传?成公八年》云:“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为以外内之辞言之,言自近者始也。”孔子且有“进于中国则中国之,退于夷狄则夷狄之”之言,又何尝有内诸夏而外夷狄之主张。如成公八年,钟离之会,外吴而不外楚,郧之战,予楚而不予晋,即其例也。绝对王权之说,即天子只对天负责,不对民负责。例如灾异之变,董仲舒《春秋繁露》第三十云:“天地之物有不常之变者,谓之异,小者谓之灾;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诗云:‘畏天之威’殆此谓也。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见天意之仁而不欲陷人也;谨按灾异以见天意,天意有欲也,有不欲也,所欲所不欲者,人内以自省,宜有惩于心,外以观其事,宜有验于国。”虽则帝王对天负责,然引起灾异之变之责任,乃为宰相,不是帝王,故黜罚之罪,亦为宰相,无及帝王,此无异于十七世纪英王查理一世时代盛行之王权神授说。所谓王权神授,即帝王对于国家人民具有绝对权力。此类学说,与周末“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之思想完全相反。

    总之,汉儒之政治哲学,即三大理论:大一统、尊王与绝对王权,完全为汉帝而立。汉儒拥护帝王集权,别出心裁,古未之有。

    汉代儒者,在思想上,既口含天意,随便造谣;在政治上,亦欲打倒一切,唯我独尊。就“打倒一切”而言:第一,欲打倒法名之学,而行德教治国。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故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又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知孔子之教显然是:以刑法治国,毕竟不如德教治国尽美尽善。汉儒家之主张,未尝不是。第二,直欲以礼代律,以春秋断事。《盐铁论》卷十《刑德》对以春秋断狱,批评如下:“《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诛心之论,即春秋之义也。春秋所谓心,全依宗法及身份等级之伦理观而言,非依平等合理之法律而定。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官不能治,社会何由安宁。汉代以春秋治狱,颇不乏人。《汉书?食货志下》:“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汉书?五行志上》:“使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汉书?兄宽传》:“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最著者为董仲舒,《汉书?艺文志》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即为其例。然则武帝尊儒学,用儒生,果出于至诚,合于儒学精义乎,是又不然。彼好神仙,信巫蛊,已与“子不语怪力乱神”不合,其用张汤、杜周等为法家,直欲以刑法治国,非以德教治国,大背儒学宗旨。故宣帝即位,尝谓其子元帝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住)[任)德教,用周政乎!……”(《汉书》卷九《元帝纪》)本人行动非儒,其政治施策,亦非儒。所谓尊儒,乃尊其所尊,非人所谓尊也。所以,余谓秦皇焚诗书,系禁私学,专任吏治;汉武帝黜百家,亦禁私学,杂行霸与王道,两者虽有激烈和平之异,但目的皆为思想统一、帝王集权。为功为罪,互相伯仲。世人不察,每誉汉而毁秦,谬矣。(摘录黄现[撰《汉代学术思想之三变》,载《扫荡报》(文史地周刊)第三十七期,1941年10月8日)

    [编辑本段]儒家学说在近现代以来的新发展

    儒家学说在近现代以来的新发展就是新儒学,新儒学又称新儒家,是近代西方文明输入中国以后,在中西文明碰撞交融条件下产生的新的儒家学派。狭义的新儒学,是指梁漱溟、张君励、熊十力等人所提倡的新儒学。广义的新儒学则可上溯到鸦片战争以来关于儒学变革的所有学说。

    ■从鸦片战争到戊戌变法是新儒学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儒家学者在西方文明冲击之下被动接受西方文明的一些内容以求自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这一阶段的代表思想。

    ■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是新儒学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日趋成熟的托古改制的社会改良思想,即用儒学来解释改良思想。代表作有《大同书》等。

    ■从戊戌变法到五四运动是新儒学的嬗变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孙文的籍古创制,孙文在学习西方民主经验和思考西方弊政的基础上,仿慕儒家体制创立了政权与治权分立的民权学说和五权分立的政体学说。在《建国方略》中慕仿周礼制订了非常详细的“结会”“动议”等程序和仪规;在《民族主义》讲稿中以恢复“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儒家道德,作为复兴民族的基础;在《民权主义》讲稿中以儒家“圣贤才智平庸愚劣”的观念来讲解真平等与假平等的分野。在《民生主义》讲稿中以儒家倡导的大同主义作为民生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同义语。

    ■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建立是新儒学的开宗明义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梁溯溟、张君励、熊十力等人开始在“新儒学”旗帜下进行的儒学研究。新儒学开宗的政治基础是当时的官方意识形态三民主义中含有儒学的内容。这一阶段的特征是:新儒学的活动主要体现于思想领域;新儒学的目标是在汇通中西文化的前提下解释和发展儒学。代表作有梁溯溟的《乡村建设》、贺麟的《儒家思想的新开展》等。主要成果是熊十力继承陆王心学构筑的“新儒学思想体系”和冯友兰的“新理学”。总的说来,新儒学基本上是以儒学的“内圣外王”为立宗之本的,它是在儒学遭到普遍责难的时候出现的。这一阶段的新儒学在思想研究领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没有对社会发展产生有价值的影响。

    ■从新中国建立到大陆*结束是新儒学的沉寂阶段,这一阶段不仅中国大陆的新儒学研究归于沉寂,海外新儒学亦甚少成绩。

    ■*结束以后是新儒学的恢复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尚在进行之中。恢复阶段的主要特征是过去的一些新儒学著作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学术界开始反思和讨论新儒学的功过利弊。发展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在过去“新儒学”研究的基础上,对儒学和新儒学进行彻底的和全面的去糟取精古为今用。发展阶段的新儒学是当代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新兴的“大众儒学”是当代新儒学发展的最高成果。

    ■大众儒学,是一种新的新儒学研究派别,是当代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和定义是刘周在“全世界都来践行大众儒学,促进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建设(倡议书)”和“刘周倡议书答疑”中首次提出的。大众儒学的主要观点是:

    ●儒学的核心是仁和礼。仁就是以“爱人”之心推行仁政,使社会成员都享有生存和幸福的权利;礼就是用“正名”(即道德教化)的方法建立社会的道德秩序,使社会成员对自身的社会地位都有稳定的道德认可和道德定位。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生存和幸福的权利,就没有造反作乱的必要;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社会的道德秩序,遵守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道德规范,造反作乱就没有道德依据(即没有意识形态基础)。社会成员既没有造反作乱的必要,又没有造反作乱的意识,社会就可以长治久安。所以儒学是一种超越社会形态和阶级形态的社会统治方略和社会管理学说。儒学在历史上曾经作为我国奴隶社会某些诸侯国在某些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同时又是我国整个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一史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仁和礼的关系是仁礼一体。不讲仁只讲礼,礼就不会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就会遭到反对;不讲礼只讲仁,社会成员不受道德约束,就会由思想上的无政府状态引发现实中的无政府状态。所以仁和礼是不可分的。社会发展会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变化,礼的一些具体内容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而予以改变和调整,这种改变和调整是仁的体现。

    ●儒学“仁礼一体”的体系中包含了法的内容,礼和法应该很好的结合。礼的作用主要是预防犯罪,法的作用主要是惩罚犯罪。对犯罪个体的惩罚不是法的全部意义,惩罚所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即能不能从总体上减少全社会的犯罪)才是惩罚的主要目的。建立分层践行的“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礼法体系,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儒学“民贵君轻”的思想,表明儒学不是把“君”置于自己学说的中心,而是把“民”(即人民大众)置于自己学说的中心。儒学对“舜娶而不告”和“汤武革命”的赞成,表明儒学不是片面维护居上位者的利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内涵一方面是:君守君道臣守臣道,父守父道子守子道;一方面则是:君守君道是臣守臣道的前提,父守父道是子守子道的前提。所以,在居上位者违背仁和礼的时候,居下位者是可以采取积极的或消极的手段来维护仁和礼的。所以,儒学的本质就是大众儒学,其根本精神是维护国家社会的和谐运行。儒学不仅是中国古代的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学说,而且与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学说,乃至民主革命学说和共产主义说都是兼容的。

    ●儒学“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表明礼的最高境界和最高目标,就是创造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暨全社会的和谐。儒学认为,践行仁礼和维护仁礼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汤武革命”和“舜不告而娶”的目的是“复礼”而不是作乱。所以,他们不是在破坏和谐,而是在恢复被破坏了的和谐的基础。所以,“汤武革命”与“克己复礼”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创造和谐、促进和谐的行为。儒学承认一切人(尤其是居下位者)的维护仁礼的责任和权利,可以使人们(尤其是居上位者)在违背仁礼方面,不致走得太远。可以使人们在破坏和谐基础的道路上,不致走得太远。因此,只会对维护社会和谐产生积极作用。它同时也表明礼的根本精神是:不同地位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尊重。所以,儒学文化是一种和谐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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