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莫为。尽管洛派阁员用尽心机,百端弥缝,仍走漏了消息。原来华意银行副经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边守靖的亲戚,当华意银行与财政部密商奥款换发新债票时,他便向曹锐、吴景濂、边守靖等告密。
吴景濂叫他静待这笔交易完成,抓到证据,然后再举发。因为,保定派志在倒阁和逐黎,正好借这案子发动,以达到一石两鸟的目的。
罗案一时之间成了大热点。
黎元洪成为被人指责的中心。内阁未经罢免,总统仅凭一面之辞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职权范围,也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度。
梁启超公开指责:“总统蹂躏人权。”
西方国家也因此而对北京政.府大为不满。
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因此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
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何况众议院是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此案,所谓众议院的讨论通过也是有争议的。
罗案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不成体统。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
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黎元洪有滥用权力的问题,内阁不按程序办事,同样也是渎职行为。
但是,更为可憎的是这些国会的要员,不是为了明辨是非,而是将此事拿来,作为搞阴谋诡计的借口,足见手段之卑鄙。
国务院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召开临时会议,与会阁员讨论国会的查办罗案咨文。众情愤激,作出两项决定:
(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
(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国。
这个电报并不是全体阁员都列名。保定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签名。因此列名的阁员只有王宠惠、顾维钧、孙丹休、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
电报最后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静候解决。”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需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检察厅根据事实,票传吴景濂、张伯烈二人出庭对质。吴、张二人召集有关议员开会讨论,决定抗传不到,理由是本案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亦非诉讼当事人,当然不负告发人的责任。
罗案发生后,洛派阁员向洛阳求救,吴佩孚当然不能置之不理。
二十日,吴有电致黎元洪,痛责逮捕违法。
此电火气很大:“罗财长纵有违法事件,应提交阁议,先解官职,后送法庭。未经解职遂送法庭,似属不成事体,殊蹈违法之嫌。”
这个电报好像用上司口吻训斥总统,还是民国史上的第一次。黎看了这个电报,气得浑身发抖。
当即把吴的电报扔到桌子上,连声说:“岂有此理,岂有此理。”
二十二日,黎拟了一个答复吴的电稿,对于逮捕罗文干一事做了解释,说“嘱薛之衍密传,并未发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内阁副署”。
最后一段则火气十足,言道:“……言废督而督军日尊,言裁兵而兵额日增,言停战而战祸日滋,元洪孤寄白宫,如同聋聩,辞职咨文犹存国会。既属不成事体,正宜别立贤能,不愿执事径断朝政,轻折元首,为仇者所快,亲者所痛。”
这个电报很长,还把吴佩孚以前电令北京警察厅逮捕前财政次长钟世铭的故事,提出来反打吴佩孚。那是直奉战后,直系查出财政次长钟世铭多拨发奉军军饷一百几十万元,吴佩孚乃电令北京警察厅扣留钟,移送法院究办。
黎的电稿写了未发,待他一阵光火之后,恢复了理智,深觉犯不着和吴决裂,所以又把这个电稿留中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