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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亚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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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_862181950年4月18日,4月18日﹐国民政府再次改组,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也改为中华民国总统,经过选举,选出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国家总统、国民党政务委员会委员长。

    白崇禧为国民政府政务院副院长,国内民革命军总参谋长。李宗仁为国民政府副总统,政务院院长。

    陈诚当选国内民革命军副总司令,与胡汉民﹑张静江﹑吴稚晖等十二人为国民党政务委员。而国防最高委员会撤销。

    并于下午国民政府正式举行成立典礼,在成立大会上﹐发布了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出,国民革命方略四条﹕密切革命军与人民的配合﹔造成廉洁政府﹔提倡保护国内实业﹔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

    政府各部门设有﹕总统府,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政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之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均为特任。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之职掌,依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为:1.考试。2.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3.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检察院: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

    除以上部门还设有:财政部长、外交部长、民政部长和个地方政府等机构。

    同年,文平与蒋委员长、毛公、周公还有亚洲各国领袖等齐聚新加坡,宣布组建亚洲联盟,亚洲联盟除了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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